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755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755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55號
原告 李年生
被告 許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