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10.27.一百零三年度司促字第8725號

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10.27.一百零三年度司促字第8725號

法院:雲林地方法院

日期:103年10月27日(民國)

日期:2014年10月27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10.27.一百零三年度司促字第8725號全文內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72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吳劍隆寶正鋁門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63,790元,及自支付  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
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
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
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
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
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
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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