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03.09.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5051號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03.09.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5051號

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日期:109年03月09日(民國)

日期:2020年03月09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03.09.一百零九年度司促字第5051號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05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沈俐薇  
債 務 人 林家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零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
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
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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