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7093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7093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7093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7093號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趙彬宏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新竹縣○○鄉○○村0鄰○○路000巷0號」,即湖口鄉戶政事務所所址,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核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是債權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