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06.26.九十八年度聲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日期:098年06月26日(民國)
日期:2009年06月26日(公元)
案由:定應執行刑
類型:刑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06.26.九十八年度聲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41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
度執聲字第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
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
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