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智慧財產法院101.10.11.一百零一年度行商訴字第72號行政判決
法院:智慧財產法院
日期:101年10月11日(民國)
日期:2012年10月11日(公元)
案由:商標異議
類型:行政
智慧財產法院101.10.11.一百零一年度行商訴字第72號行政判決全文內容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101年度行商訴字第72號
原告丹尼利羅奇斯股份有限公司(DanielleRoches)
代表人 艾力克斯德布羅塞 (AlexisdeBrosses)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 律師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千容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有杉 (董事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主文
千容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7年7月16日以「TALIKAPARIS」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當時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類「香皂、香水、香精油、化妝品、美髮水」、第10類「電氣美容器具」及第44類「美容美髮院、修指甲、按摩、美容保養」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1409451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千容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容公司)以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前揭第3類「香皂、香水、香精油、化妝品、美髮水」商品之註冊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以100年11月28日中台異字第990490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類『香皂、香水、香精油、化妝品、美髮水』商品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1年4月11日經訴字第10106103390號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千容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千容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李得灶 法官 何君豪 法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