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促字第 3247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促字第 3247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24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隼浩超跑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原名:耀昇
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夢想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隼浩超跑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原名:耀昇小客車租
賃有限公司、夢想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註:須載有隼浩超
跑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原名稱為夢想國際小客車租賃有限公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