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08.22.九十五年度促字第22774號支付命令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08.22.九十五年度促字第22774號支付命令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日期:095年08月22日(民國)

日期:2006年08月22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08.22.九十五年度促字第22774號支付命令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2774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俊明
債務人 陳惠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
力。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 蔡杰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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