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01.14.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法院:嘉義地方法院
日期:089年01月14日(民國)
日期:2000年01月14日(公元)
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類型:刑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01.14.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5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一號原告 郭玉蘭 被告 黃昭興
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一一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 蘇嘉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書記官 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