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6107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6107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16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6107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107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李振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零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七三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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