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03.13.九十八年度司促字第3223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03.13.九十八年度司促字第3223號民事裁定

法院:臺南地方法院

日期:098年03月13日(民國)

日期:2009年03月13日(公元)

案由:清償債務

類型:民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03.13.九十八年度司促字第3223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23號
債權人優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債務人聚富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乙○○
6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聚富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
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聚富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係在新竹縣竹北
市縣○○路532號2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乙紙及經濟部股
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
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 陳金治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