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

案由:請求騰空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1號

原告翔元自動化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孝義

訴訟代理人 黃意婷 律師

被告添翼控股有限公司(已解散)

法定代理人 陳振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騰空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依部分之房屋課稅現值,計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2,975元。惟查,依本院職權查調所得與系爭房屋及其土地持分和車位相近之同棟大樓其他戶別之實價登錄交易金額為3800萬元及4100萬元,是本件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房地均價」再按「房屋課稅現值」與「土地持分公告現值」之比例,重新核定為10,544,864元〔計算式:房地均價(3800萬元+4100萬元)÷2=3950萬元,房屋課稅現值(4,348,700元+197,500元=4,546,200元),土地持分公告現值(485,000元×5407.35㎡×476/100000=12,483,408元),3950萬元×4,546,200元÷(4,546,200元+12,483,408元)=10,544,863.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再加計聲明第二項所示欠租及墊付款899,177元,合計為11,444,04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2,760元,尚不足59,7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 林宗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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