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04.08.一百零八年度司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04.08.一百零八年度司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04月08日(民國)

日期:2019年04月08日(公元)

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類型:民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04.08.一百零八年度司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福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大欉  
代 理 人  劉雅洳 律師
相 對 人 眾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坤水  
相 對 人  馮輝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眾生企業有限公司、馮輝昌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
對人眾生企業有限公司、馮輝昌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眾生企業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
幣壹拾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眾生企業
有限公司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
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
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
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
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
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2項
、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建字
第62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121號、最高法院10
6年度台上字第94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建上更字第12
號及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744號判決確定,並諭知:
第一審確定部分之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聲請人福清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清公司)負擔4分之1,餘由原告即
相對人眾生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眾生公司)負擔,反訴訴
訟費用由反訴原告即福清公司負擔。
第二審確定部分即廢棄改判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
上訴人眾生公司負擔,駁回上訴及附帶上訴部分之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福清公司、被上訴人眾生公司各自負擔

第三審確定部分即關於駁回上訴及其他上訴部分,由上訴
人福清公司、上訴人眾生公司各自負擔。
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
被上訴人眾生公司、馮輝昌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計算書:
┌───┬─────────┬────────────┬────────┐
│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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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訴裁判費│378,696元│眾生公司預納│
│├─────────┼────────────┼────────┤
││證人日旅費│1,162元│眾生公司預納│
│├─────────┼────────────┼────────┤
││鑑定費│115,000元│眾生公司預納│
│├─────────┼────────────┼────────┤
│一│反訴裁判費│276,616元│福清公司預納(原│
││││請求金額為3078萬│
││││5,561元,應徵裁│
││││判費28萬2,952元│
││││,嗣福清公司減縮│
││││為3,006萬1,286元│
││││,減縮部分之裁判│
││││費應由福清公司自│
││││行負擔)│
│├─────────┼────────────┼────────┤
││證人日旅費│3,872元│福清公司預納│
├───┼─────────┼────────────┼────────┤
││上訴裁判費│563,160元│福清公司預納│
│├─────────┼────────────┼────────┤
││證人日旅費│560元│福清公司預納│
│├─────────┼────────────┼────────┤
│二│附帶上訴裁判費│181,548元│眾生公司預納│
│├─────────┼────────────┼────────┤
││證人日旅費│844元│眾生公司預納│
├───┼─────────┼────────────┼────────┤
││上訴裁判費│506,268元│福清公司預納│
│三├─────────┼────────────┼────────┤
││上訴裁判費│46,050元│眾生公司預納│
├───┴─────────┼────────────┼────────┤
│總計│2,073,776元││
├─────────────┴────────────┴────────┤
│說明:│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及分擔:│
│眾生公司本訴請求金額為4,166萬1,501元:│
│訴訟費用為44萬8,420元:│
│本訴裁判費37萬8,696元。│
│證人日旅費及鑑定費12萬34元,按比例計算後為6萬9,724元。│
│※計算式:120034×00000000/00000000=69724│
│其中1,804萬1,845元於第一審確定,其中938萬6,567元於第二審確定維持│
│第一審判決,其中300萬元於第三審確定維持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32萬7,│
│154元由福清公司負擔4分之1即8萬1,878元,餘24萬5,636元由眾生公司負│
│擔。│
│※計算式:448420×00000000/00000000=327514│
│327514×1/4=81878│
│000000-00000=245636│
│其中291萬88元於第二審廢棄改判確定為眾生公司敗訴,訴訟費用3萬1,322│
│元由眾生公司負擔。│
│※計算式:448420×0000000/00000000=31322│
│餘832萬3,001元,於更二審廢棄改判確定為眾生公司敗訴,訴訟費用8萬9,│
│584元由眾生公司負擔。│
│※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89584│
│福清公司反訴請求金額為3,006萬1,286元:│
│訴訟費用為32萬6,926元:│
│反訴裁判費27萬6,616元。│
│證人日旅費及鑑定費為5萬310元。│
│※計算式:000000-00000=50310│
│其中885萬4,908元於第二審確定為福清公司敗訴,其中1,533萬3,697元於│
│第三審確定為福清公司敗訴,訴訟費用26萬3,059元由福清公司負擔。│
│※計算式:000000-00000=263059│
│其中587萬2,681元於更二審確定為眾生公司敗訴,訴訟費用6萬3,867元由│
│眾生公司及馮輝昌連帶負擔。│
│※計算式:326926×0000000/00000000=63867│
│第一審訴訟費用分擔:│
│眾生公司負擔43萬409元(其中6萬3,867元與馮輝昌連帶負擔)。│
│※計算式:245636+31322+89584+63867=430409│
│福清公司負擔34萬4,937元。│
│※計算式:81878+263059=344937│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及分擔:│
│福清公司本訴上訴請求金額為1,123萬3,089元│
│訴訟費用為15萬3,487元:│
│本訴上訴裁判費15萬3,193元。│
│※計算式:563160×00000000/00000000=153193│
│證人日旅費1,404元,按比例計算後為294元。│
│※計算式:1404×00000000/00000000=294│
│其中291萬88元於第二審廢棄改判確定為眾生公司敗訴,訴訟費用3萬9,763│
│元由眾生公司負擔。│
│※計算式:153487×0000000/00000000=39763│
│餘832萬3,001元於更二審廢棄改判確定為眾生公司敗訴,訴訟費用11萬3,7│
│24元由眾生公司負擔。│
│※計算式:000000-00000=113724│
│福清公司反訴上訴請求金額為3,006萬1,286元│
│訴訟費用為41萬753元:│
│反訴上訴裁判費40萬9,967元。│
│※計算式:563160×00000000/00000000=409967│
│證人日旅費1,404元,按比例計算後為786元。│
│※計算式:1404×00000000/00000000=786│
│其中885萬4,908元於第二審確定為福清公司敗訴,其中1,533萬3,697元於│
│第三審確定為福清公司敗訴,該部分訴訟費用33萬509元由福清公司負擔。│
│※計算式:410753×00000000/00000000=330509│
│餘587萬2,681元於更二審廢棄改判確定為眾生公司敗訴,訴訟費用8萬244│
│元由眾生公司及馮輝昌連帶負擔。│
│※計算式:000000-000000=80244│
│眾信公司附帶上訴請求金額為1,238萬6,567元│
│訴訟費用為18萬1,872元:│
│附帶上訴裁判費18萬1,548元。│
│證人日旅費1,404元,按比例計算後為324元。│
│※計算式:1404×00000000/00000000=324│
│其中938萬6,567元於第二審確定為眾生公司敗訴,餘300萬元於第三審亦確│
│定為眾生公司敗訴,訴訟費用18萬1,872元由眾生公司負擔。│
│第二審訴訟費用分擔:│
│眾生公司負擔41萬5,603元(其中8萬244元與馮輝昌連帶負擔)。│
│※計算式:39763+113724+80244+181872=415603│
│福清公司負擔33萬509元。│
│三、第三審訴訟費用及分擔:│
│福清公司本訴上訴請求金額為1,578萬106元│
│訴訟費用為21萬5,997元。│
│※計算式:506268×00000000/00000000=215997│
│其中745萬7,105元於第三審確定為福清公司敗訴,訴訟費用10萬2,072元由│
│福清公司負擔。│
│※計算式:215997×0000000/00000000=102072│
│餘832萬3,001元於更二審廢棄改判確定為眾生公司敗訴,訴訟費用11萬3,9│
│25元由眾生公司負擔。│
│※計算式:000000-000000=113925│
│福清公司反訴上訴請求金額為2,120萬6,378元│
│訴訟費用為29萬271元。│
│※計算式:000000-000000=290271│
│其中1,533萬3,697元於第三審確定為福清公司敗訴,訴訟費用20萬9,888元│
│由福清公司負擔。│
│※計算式:290271×00000000/00000000=209886│
│餘587萬2,681元於更二審廢棄改判確定為眾生公司敗訴,訴訟費用8萬385│
│元由眾生公司及馮輝昌連帶負擔。│
│※計算式:000000-000000=80385│
│眾生公司本訴上訴請求金額為300萬元│
│訴訟費用為4萬6,050元。│
│第三審確定為眾生公司敗訴,訴訟費用4萬6,050元由眾生公司負擔。│
│第三審訴訟費用分擔:│
│眾生公司負擔24萬360元(其中8萬385元與馮輝昌連帶負擔)。│
│※計算式:113925+80385+46050=240360│
│福清公司負擔31萬1,960元。│
│※計算式:102072+209888=311960│
│四、眾生公司、馮輝昌應賠償福清公司之訴訟費用:│
│眾生公司應與馮輝昌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為22萬4,496元。│
│福清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為98萬7,406元。│
│福清公司已繳納之訴訟費用金額為135萬476元。│
│福清公司待填補之差額為36萬3,070元,其中22萬4,496元應由眾生公司與馮│
│輝昌連帶賠償,餘13萬8,574元應由眾生公司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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