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74號
再審原告 張閔景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70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之13條、第77之14條及第77之16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金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70號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00元,業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資料核閱無訛。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再審之訴應依第二審級徵收再審裁判費3,315元。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黃聖涵
法官 田幸艷
法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