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11.30.九十五年度訴字第700號民事判決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11.30.九十五年度訴字第700號民事判決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日期:095年11月30日(民國)

日期:2006年11月30日(公元)

案由:清償借款

類型:民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11.30.九十五年度訴字第700號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700號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黃郁芬
陳震祿
被告駿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茂伸 住彰化縣.
186之.
被告 褚家汝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玖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四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駿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駿陞公司)、林茂伸、褚家汝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
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駿陞公司邀同被告林茂伸、褚家汝為連帶保證人,於
民國94年8月2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約定借
款期間自94年8月25日起迄97年8月25日止,利率按原告公告之貨幣
市場指標利率加年率3.46%按月計付(逾期時之利息為4.930%),如
逾期繳付本息或到期未清償本金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則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有一期
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駿陞公司於95年2
月25日即未依約履約,依約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本金2,529,894元
,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二、被告駿陞公司、林茂伸、褚家汝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綜合額度授信契約書、動撥申請
書各乙件在卷為憑,核屬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
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
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
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
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474
條第1條、第478條前段、第739條、第740條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被告駿陞公司公司向原告借用3,000,000元,尚有2,529,894元
未清償,被告林茂伸、褚家汝為被告駿陞公司連帶保證人,自應就
被告駿陞公司積欠之借款負連帶給付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
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
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 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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