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06.16.一百零九年度勞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法院:新北地方法院
日期:109年06月16日(民國)
日期:2020年06月16日(公元)
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類型:民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06.16.一百零九年度勞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23號原
告 郭雅緹
上列原告與被告臻好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
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三分之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15萬
6,297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
3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553元(計算式:1,660元×1/3=553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