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1 年度家上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1 年度家上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案由:確認離婚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1 年度家上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33號

上訴人即

反請求被告乙○○

訴訟代理人 林柏劭 律師

被上訴人即

反請求原告丁○○

特別代理人戊○○

被上訴人即

反請求原告丙○○

特別代理人甲○○

訴訟代理人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期日另行指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 吳森豐

法官 洪挺梧

法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 徐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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