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1 年度家上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案由:確認離婚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1 年度家上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33號
上訴人即
反請求被告乙○○
訴訟代理人 林柏劭 律師
被上訴人即
反請求原告丁○○
特別代理人戊○○
被上訴人即
反請求原告丙○○
特別代理人甲○○
訴訟代理人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離婚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期日另行指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 吳森豐
法官 洪挺梧
法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 徐振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