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497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07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497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4972號
債權人富宥服飾行
法定代理人 劉美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象鼻人日系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富宥服飾行」之印文。
㈡提出「象鼻人日系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