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43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43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5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43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3號
債 權 人 潤豐清潔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惠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早安小米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早安小米社區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
  證明及管委會組織報備證明,並提出管委會主任委員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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