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4042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404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16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404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042號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侯程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侯程翔於民國95年08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0404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1938元

侯程翔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08年09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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