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1335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1335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9 月 21 日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票字第 1335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335號

聲請人 賴玉桂

相對人 邱崇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㈠、㈡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㈠、㈡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㈠、㈡所示之本票(付款地:本票附表㈡編號001為執票人住所地、編號002為嘉義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㈠: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1335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提示日)

001

107年6月6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07年7月6日

CH696521

002

107年11月1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07年12月1日

CH343461

003

108年1月8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08年2月8日

CH343463

004

108年3月8日

600,000元

未記載

108年4月8日

CH343470

005

108年6月10日

600,000元

未記載

108年7月10日

CH626177

006

109年9月9日

800,000元

未記載

108年10月9日

CH790683

007

108年11月6日

1,500,000元

未記載

108年12月6日

CH790693

008

109年7月6日

1,500,000元

未記載

109年8月6日

CH692785

附表㈡: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1年度司票字第1335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新臺幣)

(提示日)

001

107年9月7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07年10月7日

002

111年4月6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11年5月6日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