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880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880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880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80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陳駿維陳俊佑陳建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駿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4月23日止累計41,379元正未給付,其中38,126元為消費款;2,353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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