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07 日

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告譁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宓富

訴訟代理人 陳居亮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杰聲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查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是否已非 陳文河 ?並具狀補正改列其目前真正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等資料。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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