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12.24.九十七年度竹東簡字第254號刑事簡易判決

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12.24.九十七年度竹東簡字第254號刑事簡易判決

法院:新竹地方法院

日期:097年12月24日(民國)

日期:2008年12月24日(公元)

案由:竊盜

類型:刑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12.24.九十七年度竹東簡字第254號刑事簡易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竹東簡字第254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
0.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撤緩偵字第
2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
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 林麗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明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
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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