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附民字第 136 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附民字第 136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附民字第 136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36號

原告 尤騰逸

被告 潘淑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33號(原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538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 林依蓉

法官 簡佩珺

法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訓慧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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