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08.31.九十年度除字第3743號民事判決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08.31.九十年度除字第3743號民事判決

法院:臺北地方法院

日期:090年08月31日(民國)

日期:2001年08月31日(公元)

案由:除權判決

類型:民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08.31.九十年度除字第3743號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七四三號
聲請人景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鼎鴻
訴訟代理人 林鑑德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七九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 林秀圓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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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三七四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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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
│號│││││(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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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農民銀行│中國農民銀行大同分│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未載│壹萬仟陸佰捌拾│二0八九二七││
││大同分行│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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