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案由:返還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號
原 告 高紹燕
被 告 林長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