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案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案由:返還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號
原   告  高紹燕
被   告  林長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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