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3329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3329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329號
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政義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