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3329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3329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05 日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3329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329號

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政義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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