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06.24.九十九年度基小字第962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法院:基隆地方法院
日期:099年06月24日(民國)
日期:2010年06月24日(公元)
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類型:民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06.24.九十九年度基小字第962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99年度基小字第962號
原告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丙○○
訴訟代理人甲○○
被告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9年6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萬肆仟捌佰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
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簡易庭法官 林玉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
,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法院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