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06.25.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11376號
法院:桃園地方法院
日期:108年06月25日(民國)
日期:2019年06月25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06.25.一百零八年度司促字第11376號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376號債 權
人 于采坊
債 務 人 徐毓 (即 徐富洋 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徐璽 (即徐富洋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張瑞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富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
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