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837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案由:返還車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補字第 837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37號
原告 周育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紋帆 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陳報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之交易價額,以供為本院核定本事件裁判費之依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 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