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1523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8 月 08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11523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52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聯傑咖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津銘
相對人
即債務人肯努森咖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吳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