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促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7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度促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促字第180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蓮天翔
債務人 莊雁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參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書記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