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附民字第 43 號刑事裁定

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附民字第 43 號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21 日

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附民字第 43 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

原告 陳佳欣

邱太俊

邱泰淳

被告 徐永貴

聯興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柯冠宇

被告 姚永良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世桐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 律師

被告新明營造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坤華

被告自然生技景觀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顏展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5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陳茂榮

法官 柳章峰

法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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