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
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建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23號
法定代理人 張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宗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6,2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29,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
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