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5148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5148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5148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148號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務人 張廣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壹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其中壹拾壹萬參仟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