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1953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31953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953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呂小月(原名:蘇靜庭、呂靜庭)於民國111年0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5月27日起至民國118年05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9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0月20日止累計102,825元正未給付,其中98,680元為本金;3,652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呂小月(原名:蘇靜庭、呂靜庭)於民國111年06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16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0月20日止累計196,824元正未給付,其中188,679元為本金;7,419元為利息;72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3195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 本金 | 相關債務人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001 | 新臺幣98680元 | 呂小月(原名:蘇靜庭、呂靜庭) | 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 | 至清償日止 | 按年利率15.93%計算之利息 |
002 | 新臺幣188679元 | 呂小月(原名:蘇靜庭、呂靜庭) | 自民國111年10月21日 | 至清償日止 | 按年利率15.21%計算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