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07 日

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建字第 149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潤豐創新開發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郭婉貞
被 上 訴  陳進生 即友茂企業社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
110年3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於110年3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
書記官 巫偉凱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