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761 號刑事判決

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761 號刑事判決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761 號刑事判決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761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純渟

林暐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4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純渟、林暐陞共同犯竊盜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二第1行所載「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附表編號2所載品名「萊雅植翠精華油」,應更正為「萊雅植萃精華油」;附表編號7所載品名「Ectra超值包-香濃密」,應更正為「Extra超值包-香濃密」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純渟、林暐陞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漠視他人財產權益,任意竊取他人財物,行為甚屬不該,兼衡其等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竊取之財物已發還被害人,並考量被告林純渟自 陳二專 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臨時工、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被告林暐陞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送貨員,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 陳立興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419號

被   告 林純渟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弄00號

            居彰化縣○○市○村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暐陞 男 3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市○村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純渟與林暐陞為男女朋友關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3月31日16時35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家樂福超市金馬店內,趁該店人員疏未注意之際,共同徒手竊取該店員工 柯軫耀 所管領如附表所示之物品,藏放在其等隨身背包內,得手後均未經該店櫃檯結帳,即分由該2人逕由未購物結帳出口走出,為柯軫耀發現而當場在出口處將其2人攔下並報警處理,並扣得前開竊得之物品(已發還)。

二、案經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委由柯軫耀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林純渟、林暐陞對上揭犯罪事實均自白不諱,且互核相符,並與告訴代理人柯軫耀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竊盜商品明細、現場監視器拍攝畫面翻拍照片暨贓物照片等在卷可參。是被告2人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其等犯嫌均堪以認定。

二、被告林純渟、林暐陞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2人就上開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檢察官 陳立興   

附表

編號

品名

單位數量

市價金額(新臺幣)

1

多芬結構修護強韌護髮

2瓶

918元

2

萊雅植翠精華油

1瓶

599元

3

萊雅8秒水髮膜

1瓶

519元

4

超能安瓶沁涼面膜

1盒

298元

5

超能安瓶雪藻面膜

1盒

298元

6

135能多益餅乾193.2g

2盒

270元

7

Ectra超值包-香濃密

1包

69元

8

AW超值包-蜂蜜檸檬

1包

69元

9

迷你雷神可可味餅乾

1包

179元

10

迷你糖衣巧克力

1包

139元

11

金沙30粒分享盒裝

1盒

299元

12

杏仁巧克力117G

1包

98元

13

萬歲牌楓糖腰果

1包

127元

14

萬歲牌密汁腰果

1包

127元

15

康寶濃湯火腿蘑菇

1包

79元

16

康寶濃湯味噌海帶芽

1包

79元

17

艾菲惡魔棒棒糖犬用

3支

147元

18

3MDIY手套

2雙

218元

合計:4,532元

               


法院判決書檢索

更多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