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12.14.九十六年度票字第9860號民事裁定
法院:士林地方法院
日期:096年12月14日(民國)
日期:2007年12月14日(公元)
案由:本票裁定
類型:民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12.14.九十六年度票字第9860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9860號
聲請人志凌資訊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相對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
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
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
該本票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簡易庭法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
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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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6年度票字第98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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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號││(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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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年1月10日│72,500元│97年2月14日│97年2月14日│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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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年1月10日│96,500元│96年10月14日│96年10月14日│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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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年1月10日│96,500元│96年11月14日│96年11月14日│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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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年1月10日│96,500元│96年12月14日│96年12月14日│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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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年1月10日│96,500元│96年8月14日│96年8月14日│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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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年1月10日│96,500元│96年9月14日│96年9月14日│T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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