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30 日
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建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全合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芳桾
被 上訴人 耕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即本訴被告及反訴
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經查,上訴人對於本訴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70萬5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593元;另上訴人就
反訴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753萬62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
萬3469元,是本件上訴人計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7萬62元(計算
式:5萬6593元+11萬3469)。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