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0691 號民事其他文書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0691 號民事其他文書

日期:民國 110 年 10 月 01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30691 號民事其他文書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069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黃證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伍佰肆拾壹元
  ,及其中肆萬捌仟貳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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