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1859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11859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859號
債權人 周天全
債務人林得利
林 陳玉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