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12.04.一百零一年度聲字第4659號刑事裁定
法院:臺中地方法院
日期:101年12月04日(民國)
日期:2012年12月04日(公元)
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類型:刑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12.04.一百零一年度聲字第4659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65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培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聲請意旨略以:其涉案經過均已交代清楚,無羈押之必
要,且家中有父母需照顧,請求准予交保等語。
二、查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反覆
實施竊盜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前經本院裁定予以羈
押。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然被告前於民國87年、94年、
97年即有多次遭通緝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本次被查獲時又係在另案通緝中,被告顯有逃
亡之虞,非予羈押,難以保證審判及執行。又被告有多次竊
盜前科,本件係於2日內連犯2件竊盜案,且被告於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均尚有竊盜案
件偵查中,足見其犯案累累,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仍
有羈押之必要,且無法以具保代替羈押。至被告所稱家中有
父母需照顧等情,核與本院審酌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
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定情形,及有無保
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等要件無涉,
非在斟酌之列。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仍未能影
響被告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亦無法以具保使前開羈押原
因及必要消滅,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
,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 廖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