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04.21.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日期:092年04月21日(民國)
日期:2003年04月21日(公元)
案由:過失致死
類型:刑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04.21.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108號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克強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
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五月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
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