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1132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113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113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132號

聲請人 楊大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俊軒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已於112年2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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