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1132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1132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132號
聲請人 楊大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俊軒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9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已於112年2月1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