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7 日
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99號
原告 林育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 律師
複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
被告 陳義一
訴訟代理人 陳國傳
被告 張陳秀桃
陳秋水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屘
黃 陳玉
兼上七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金井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又豪
被告 陳碧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