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08.28.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7435號
法院:彰化地方法院
日期:106年08月28日(民國)
日期:2017年08月28日(公元)
案由:支付命令
類型:民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08.28.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7435號全文內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43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王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參佰玖拾參元及如 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王俊傑於民國106年2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06年5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6年8月10日止未 受償之循環利息3853元
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 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 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
至該 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
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 四百
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 五百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 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
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 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
費率)。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 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 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
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743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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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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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新臺幣│王俊傑431│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105340│0000000000│08月11日起 │ │點七九 │
│ │元 │67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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