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5173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5173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5173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173號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奕鑫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釋明文件(非商務卡之電催資料所示之姓名非債務人邱奕鑫)。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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