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5173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
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促字第 5173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促字第5173號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奕鑫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釋明文件(非商務卡之電催資料所示之姓名非債務人邱奕鑫)。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書記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