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

日期: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全文內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20號

原告 黃志傑

原告與被告 何國洲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就此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前對被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2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以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970號判決諭知不受理為由,而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審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6,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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